• 手机号码:13611980805
  • 联 系 QQ:124457448
  • 电子邮箱:eric.du@lawtells.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310796342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F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lswj>>正文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破解“终本”难题?

来源:业法网 | 作者:杜继业 | 时间:2023/8/26

【问题】由于目前公司管理普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当公司负债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被终本的情况下,如何起死回生,让生效判决得到履行呢?目前可行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一、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大量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且大多约定较长的认缴期限。当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主张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三、追究抽逃出资股东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揭开法人面纱,主张股东连带清偿

揭开法人面纱又称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五、追究清算义务主体清算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清算有时候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在相关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企业被破产清算的时候,有可能设法履行债务。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通过与管理人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方案。

【结语】以上六种途径是法律为债务人提供的救济途径,究竟该采取哪种,以及哪种更有效,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总之,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只有积极维权,穷尽一切可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