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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之后,要回公司欠款,真的更容易了吗?

来源:业法网 | 作者:杜继业 | 时间:2024/6/3


问题有客户咨询:听说71日之后,就可以很容易要回公司欠款,是真的吗?基本属实。虽然不一定“很容易”,至少要比之前容易很多。因为新修订的公司法有一个新条文,对于债权人保护是重大利好。以致于知名公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有一个的生动比喻:“新公司法是中小股东的春天,是债权人的夏天,是董监高的秋天,却是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冬天”。下面我们就说说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新公司54条,看看能否助你轻松要回公司欠款。

新公司法第54条的内容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条被称为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这里不去过多讨论理论问题,仅从实务出发,说说债权人到底如何根据这条新规要回欠款。

由于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故原来大量公司成立时,动辄认缴成百上千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认缴期限定为几十年的是常态。这样,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子,而股东的认缴期限要几十年后才到期。股东享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和期限利益,而债权人只能以泪洗面。新公司法54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现象。

新公司法71日实施之后,只要公司欠债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不仅可以起诉公司,同时公司或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不得不提出的是,该条并没有明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认定,是否还需要先起诉公司,进入执行程序,“终本”之后才能起诉公司;另外,也没有明确,股东提前出资后,出资款该如何处理,是先将出资款“入库”回到公司,还是先到先得,谁先起诉,谁先受偿呢?对此,难免存在争议。

据了解,新公司法实施后将很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原有的5个司法解释会合并成1个新的司法解释,相信一定会涉及这个问题。

如果到时候,新的司法解释未能及时出台,同样不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可以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提起诉讼,那就是将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补充赔偿责任,更符合54条的文义。当然,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能会出现各地法院,司法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呼吁最高院能够尽早颁布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最好在新公司法实施的当天即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

新公司法出台后,有专家评论说,有了54条新规,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有些情形下,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却没有实缴的,甚至比股东已经实缴的情况更有保障。因为,对于股东已经实缴的公司来说,公司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最差就是破产,而不能再主张股东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实缴的公司却不一样,在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还可以要求股东兜底。

【小结】如果你有未履行的公司债权,那就多关注一下新公司法,该出手时,果断出手吧。那对于新公司法,股东们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将在下一个话题中进行讨论。

文/杜继业(上海市资深律师,民商法学硕士,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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